排污许可证到期如何延续?
一般来说, 按照《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试行)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。排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,排污企业继续排放污染物属于违法排污行为。
排污企业需要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排放污染物的,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三十个工作日内,向原核发部门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。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。
我们了排污许可证到期、注销、“不予受理”、遗失以及企业搬迁、关闭等若干问题,进行详细解答。
一、许可证到期如何延续?
答: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,应当在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,即在企业端-许可证延续模块提出申请。点击许可证延续,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时只需编辑以下页签:大气有组织、无组织排放及总许可量信息;水污染物申请排放信息;上传相关附件。其他许可信息需要变更的,应先完成许可证变更审批,再申请延续。
二、排污登记到期,如何延续?
答:排污单位通过登记延续模块自行延续。延续后无需管理部门审核,自行下载登记回执即可。